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以下举例说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1. 书名号的使用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被批转(...
公文标题中不能使用的标点符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以下举例说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1. 书名号的使用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 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
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等。
特殊情况,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得使用书名号。
2. 引号的使用
- 有些特定词汇或缩略语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为强调或提示,应使用引号。
例如:“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等。
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标注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使其具有特殊意义。但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要慎重,尽量避免或少用。
3. 括号的使用
- 公文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不多,但需要注意括号内内容与标题主体的关系。
例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括号内的“(草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应放在书名号之内。
在处理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时,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标题的规范性和清晰性。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