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即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性质的活动。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同时,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
请求对方接待函范文
根据条例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即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性质的活动。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同时,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人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此外,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