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原则规定的例外,即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原则上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通俗的讲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将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口诀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原则规定的例外,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原则上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通俗的讲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将举证责任倒过来,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法律规定让其承担举证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已失效)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但该司法解释随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的出台,已经全文失效。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这样一来,目前法律再无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已经不复存在?
我们认为,之所以新的《证据规定》取消罗列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已经不局限于原《证据规定》的八种情形,逐条罗列已然需要考虑篇幅、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但取消举证责任倒置的情的罗列,这就给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律人自行识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