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
新疆自治区的民族团结相关条例主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该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9日通过。这一条例的颁布,旨在促进新疆各民族的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推动经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包含八章63条,详细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职责、责任、宣传教育和表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有责任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的发展规划中。《条例...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