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汉族 住址:[具体地址]法定代理人:刘女士 性别:女 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 职务: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具体地址]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具体姓名]地址:[具体地址]邮编:[具体邮编]申诉人因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
个人工伤诉求书范文
申诉人姓名:钱先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4年12月22日
民族:汉族
住址:[具体地址]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
性别:女
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
职务: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具体地址]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具体姓名]
地址:[具体地址]
邮编:[具体邮编]
申诉人因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决不满,特提出申诉,并请求贵院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坚信一审和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
一、申诉人的伤残显然是由工伤事故造成,且至今未愈。因此,被申诉人应承担伤残津贴及治疗费用。依据是: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遭遇工伤事故,并于2002年10月22日被徐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的伤残鉴定结果显示为“六级工伤致残”。然而,在后续的法院审理中,法院却认为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申诉人随后再次进行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的鉴定结果依旧显示为“六级工伤致残”。两次鉴定均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证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以来,一直处于残疾状态,且未治愈。同时,2005年9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也显示申诉人患有“抑郁症”,且“无诉讼行为能力”,进一步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来一直未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首先,体检结果并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的工伤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导致脑部供氧不足而引起脑器官损伤。新华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但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无法通过简单的脑电图和心电图检查确定。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也表明申诉人“意识清”,但仍然鉴定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这表明申诉人的脑部残疾一直未愈。2024-12-07